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 现有皂素企业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表1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表2的规定。
4.2 新建(包括改、扩建)皂素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的规定。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污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企业必须安装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装置。
5.2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 h以内的,每2 h采集一次,日采样不低于4次;生产周期大于8 h的,每4 h采集一次,日采样不低于6次,排放浓度取日均值。
5.3 排污量的计算
皂素产品的产量以法定月报表为准,月排水量以流量连续计量装置测定数值为准,水污染放浓度的月均值根据该月日均值累积数与该月天数计算,由产品产量和测定的排水量及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计算企业吨皂素排水量和吨皂素的污染物排放量。
5.4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3执行.
6.1 原料冲洗水应经沉淀处理后回用’
6.2 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6.3 允许直接对综合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本标准要求,提倡对第一次洗涤液(头道液)首先回收其中的糖类等物质后,再进行生化处理并达到本标准要求。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定期对企业执行本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与审核。
7.2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监测站上报的各种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管理。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