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新建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 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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