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77-2010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4.1 SBR 法宜用于中、小型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
4.2 应根据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除磷、好氧污泥稳定等不同要求和外部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的 SBR法及其变形工艺。
4.3 应充分考虑冬季低温对 SBR 工艺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和除磷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如下措施: 降低负荷、减少排泥(增长泥龄)、调整厌氧及缺氧时段的水力停留时间、保温或增温等。
4.4 应根据可能发生的运行条件,设置不同的 SBR 工艺运行方案。
4.5 SBR 污水处理厂(站)应遵守以下规定:
a)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应符合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总图设计应符合 GB 50187 的有关规定。
b)污水处理厂(站)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c)污水处理厂(站)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GBJ 16 和 GB 50222 的规定。
d)污水处理厂(站)区堆放污泥、药品的贮存场应符合 GB 18599 的规定。
e)污水处理厂(站)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其他污染物的治理与排放,应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防止二次污染。
f)污水处理厂(站)的噪声和振动控制设计应符合 GBJ 87 和 GB 50040 的规定,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 GBZ 2 和GB 3096 的规定,厂界噪声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
g)污水处理厂(站)的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应重视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严格执行 GBZ 1、GBZ 2 和 GB 12801 的规定。污水处理工程建成运行的同时,安全和卫生设施应同时建成运行,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4.6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 GB 18918 的相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其他污水处理工程应按照国家或当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和运行应符合 HJ/T 353、HJ/T 354 和 HJ/T 355 的相关规定。
5.1 设计流量
5.1.1 城镇污水设计流量
5.1.1.1城镇旱流污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dr = Qd + Qm (1)
式中:
Qdr ——旱流污水设计流量,L/s;
Qd ——综合生活污水设计流量,L/s;
Qm ——工业废水设计流量,L/s。
5.1.1.2 城镇合流污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Qdr + Qs (2)
式中:
Q ——污水设计流量,L/s;
Qdr ——旱流污水设计流量,L/s;
Qs ——雨水设计流量,L/s。
5.1.1.3 综合生活污水设计流量为服务人口与相对应的综合生活污水定额之积。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 80%~90%设计。
5.1.1.4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确定,没有测定资料时, 可按 GB 50014 中的相关规定取值,见表 1。
5.1.1.5 排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废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城镇市政排水系统覆盖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统计调查资料确定。
5.1.1.6 雨水设计流量参照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
5.1.1.7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入渗地下水量宜根据实际测定资料确定。
5.1.2 工业废水设计流量
5.1.2.1 工业废水设计流量应按工厂或工业园区总排放口实际测定的废水流量设计。测试方法应符合HJ/T 91 的规定。
5.1.2.2 工业废水流量变化应根据工艺特点进行实测。
5.1.2.3 不能取得实际测定数据时可参照国家现行工业用水量的有关规定折算确定,或根据同行业同规模同工艺现有工厂排水数据类比确定。
5.1.2.4 在有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时,工厂内或工业园区内的生活污水量、沐浴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 GB 50015 的有关规定。
5.1.2.5 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流量的确定可参照城镇污水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
5.1.3 不同构筑物的设计流量
5.1.3.1 提升泵房、格栅井、沉砂池宜按合流污水设计流量计算。
5.1.3.2 初沉池宜按旱流污水流量设计,并用合流污水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 30 min。
5.1.3.3 反应池宜按日平均污水流量设计;反应池前后的水泵、管道等输水设施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污水流量设计。
5.2 设计水质
5.2.1 城镇污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实际测定的调查资料确定,其测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应符合HJ/T 91 的规定。无调查资料时,可按下列标准折算设计:
a)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按每人每天 25~50 g 计算;
b)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按每人每天 40~65 g 计算;
c)生活污水的总氮量按每人每天 5~11 g 计算;
d)生活污水的总磷量按每人每天 0.7~1.4 g 计算。
5.2.2 工业废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工业废水的实际测定数据确定,其测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应符合 HJ/T 91 的规定。无实际测定数据时,可参照类似工厂的排放资料类比确定。
5.2.3 SBR 进水应符合下列条件:
a)水温宜为 12~35℃、pH 值宜为 6~9、BOD5/COD 的值宜不小于 0.3;
b)有去除氨氮要求时,进水总碱度(以 CaCO3 计)/氨氮(NH3-N)的值宜不小于 7.14,不满足时应补充碱度;
c)有脱氮要求时,进水的 BOD5/总氮(TN)的值宜不小于 4.0,总碱度(以 CaCO3 计)/氨氮的值宜不小于 3.6,不满足时应补充碳源或碱度;
d)有除磷要求时,进水的 BOD5/总磷(TP)的值宜不小于 17;
e)要求同时脱氮除磷时,宜同时满足 c)和 d)的要求。
5.3 污染物去除率
SBR 污水处理工艺的污染物去除率按照表 2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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