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019-2012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
5.1 一般规定
5.1.1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1.2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应与钢铁企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生产工艺合理配套,并采用处理效率高、安全可靠的处理工艺,确保企业用水安全。
5.1.3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应按照清洁生产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控制,并由以下三个重要环节有机组成:在生产单元用水源头采用减少或消除污染物进入水中的技术;采用有效的循环水处理系统;末端总排出口污水治理及回用。
5.1.4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应设置相关在线检测仪表,以保证废水处理系统安全可靠、连续稳定运行。
5.1.5 钢铁企业各生产单元废水应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新建企业的原料场、烧结、炼铁生产单元应达到基本无废水外排。
5.1.6 钢铁企业应建设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将综合污水收集并处理达到用户水质要求后回用,外排水应满足 GB13456 要求。
5.1.7 钢铁企业各外排口应设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并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2 工程项目构成
5.2.1 钢铁生产单元废水治理及回用的项目主体由循环水处理、废水处理、串级供水等主体工艺及配套辅助设施组成。
5.2.2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由预处理工艺、主体工艺及配套辅助工程组成。
5.3 场址选择
5.3.1 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的场址选择应符合钢铁企业总体规划和给排水专业设计要求。
5.3.2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场址选择应符合 GB50672 规定。
5.4 总平面布置
5.4.1 总平面布置应综合考虑工艺流程的要求和场地条件,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使总图布置紧凑,管道距离尽量简短。
5.4.2 工艺流程的竖向设计应力求降低能耗,减少提升次数,在满足排水顺畅的前提下减小水头损失。
5.4.3 加药间、污泥处理间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并靠近道路。
5.4.4 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废水水质及处理后水质的要求,在实现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选择成熟先进、运行稳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路线,以尽量实现回收利用。
6.1.2 废水处理工艺的设计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因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保证产出满足生产需求的合格水质及水量的要求。
6.2 废水收集设施
6.2.1 钢铁生产单元废水汇集应采用“清污分流”的分流制排水系统,分别收集、处理后回用。
6.2.2 各生产单元外排废水(冷轧废水、浓含盐废水除外)应通过厂区排水系统收集后输送至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6.3 生产单元废水治理与回用
6.3.1 生产单元废水应遵循一水多用和综合利用的原则,与企业总体循环水系统相结合, 形成完整的节水型废水治理和回用的大循环系统。
6.3.2 各生产单元外排废水应由厂区排水系统收集并输送至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6.3.3 原料场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
6.3.4 烧结厂废水经沉淀或浓缩处理后循环使用。
6.3.5 炼铁厂废水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a)高炉煤气洗涤废水宜采用图 2 所示工艺处理后循环使用。循环水系统强制排污水应作为高炉冲渣系统补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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