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015-2012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4.1 一般规定
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前期应对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论证。
4.2 水量
4.2.1 城镇污水处理厂总处理水量包括生活污水、排入城市下水管道的工业废水、渗入地下水以及进入污水管道的降水。其设计流量应按以下要求确定:
a) 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及总变化系数应按 GB 50014 的规定取值;
b) 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沐浴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 GB 50015 的有关规定;
c) 工业废水量应按相关部门批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废水量确定;
d) 入渗的地下水量宜根据当地历史统计数据确定;
e) 进入污水管道的降水量按排水体制设置情况及其截流倍数综合考虑确定。
4.2.2 工业废水处理站的水量可按实测的排水量计算,并考虑一定的裕量;无实测值时,按单位产品的废水量计算,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4.3 水质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进水水质,应根据实际调查资料或参照邻近城镇类似区域的水质确定。在缺乏调查或参考资料时,按照 GB 50014 的规定执行。
4.3.2 工业废水处理站设计进水水质,应根据实测数据或参照类似工业企业的资料确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1.2 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应依据当地总体规划、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并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5.1.3 水污染治理工程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5.1.4 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升级改造的可能。村镇水污染治理工程宜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环境要求进行建设。
5.1.5 水污染治理工程应遵循综合治理、再生利用、节能降耗、总量控制的原则。
5.1.6 水污染治理工程应由具有国家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的要求。
5.1.7 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应成熟可靠,可根据水质、水量、气候等具体情况, 科学合理、积极慎重地选用经过专家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5.1.8 水污染治理工程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和流域的重要性,水体接纳污染物的容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程度,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工业废水宜独立完成污染物治理,并满足行业特殊污染物治理与排放要求;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工业废水应满足 CJ 3082 的规定。
5.1.9 水污染治理工程应按《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GB 18918、GB 50014、HJ/T 91、HJ/T 92 及当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及数据传输应符合 HJ/T 212、HJ/T 353、HJ/T 354、HJ/T 355 和 HJ/T 356 的相关规定。
5.1.10 在污(废)水处理厂(站)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其它污染物的治理与排放,应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防止二次污染。
5.2 建设规模
5.2.1 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a) I 类:处理水量在50×104 m3/d~100×104 m3/d(含50×104 m3/d);
b) Ⅱ类:处理水量在20×104 m3/d~50×104 m3/d(含20×104 m3/d);
c) Ⅲ类:处理水量在10×104 m3/d~20×104 m3/d(含10×104 m3/d);
d) Ⅳ类:处理水量在5×104 m3/d~10×104 m3/d(含5×104 m3/d);
e) Ⅴ类:处理水量在1×104 m3/d~5×104 m3/d(含1×104 m3/d);
f) Ⅵ类:处理水量小于1×104 m3/d。
5.2.2 工业废水处理站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a) 大型废水处理站:处理水量大于 5 000 m3/d(含 5 000 m3/d);
b) 中型废水处理站:处理水量在 1 000 m3/d~5 000 m3/d(含 1 000 m3/d);
c) 小型废水处理站:处理水量小于 1 000 m3/d。
5.2.3 水污染治理工程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
5.3 厂(站)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5.3.1 一般规定
5.3.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满足 GB 50014 的规定。
5.3.1.2 工业废水处理站的选址可根据工业企业总图设计并参照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执行。
5.3.1.3 水污染治理工程总体布置应考虑远近期结合,有条件时,可按远期水量布置,将处理构筑物分为若干系列,分期建设。远期设施的安排应在设计中仔细考虑,除满足远期处理能力的需要而增加的处理设施外,还应为提升出水水质的设施预留建设场地。具体应符合GB 50014 的规定。
5.3.2 总平面布置
5.3.2.1 处理构筑物应尽可能按流程顺序布置,应将管理区和生活区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上风侧,将污泥区和进水区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侧。
5.3.2.2 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以节约用地、缩短管线长度为原则,同时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各种管道的埋设、养护维修管理的要求,并按远期发展合理规划。
5.3.2.3 污泥处理构筑物的布置应保证运行安全、管理方便,宜布置成单独的组合。
5.3.2.4 污泥消化池与其它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大于20 m,储气罐与其他构筑物的间距应根据容量大小按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设计要求应符合GB 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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