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006-2010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5.1 混凝与絮凝处理工艺建设规模由处理水量确定,设计水量由工程最大水量确定。
5.2 混凝与絮凝处理工艺宜设置调节、隔油等预处理装置,后续工艺应设置沉淀池或气浮池等。当采用接触过滤时,混凝应直接连接滤池。
5.3 完成混凝反应的 pH 值根据投药品种与投药量有较大差别,最佳 pH 值应为 7~8.5。
5.4 混凝与絮凝处理工艺构筑物与沉淀或气浮配合时,高程布置时应设计水流自流进入后续设备。
5.5 投药设备及药剂混合设备应尽可能接近混凝工艺设施。
5.6 所有混凝设备、连接管道及投配、搅拌机械均应当有必要的防腐措施。
5.7 混凝工艺的泥水分离由后续沉淀或气浮设备完成,应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要求统一考虑污泥处理 处置。
5.8 原水中含有挥发性有害气体时应进行预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当处理污水量不大时(如 Q<100 m3/h),混凝工艺宜与沉淀池或气浮池合建。
6.1.2 投加药剂的种类及数量应根据原水水质(pH、碱度、SS 等)、污染物性质(如相对分子质量、分子结构、密度、浓度、疏水性等)试验确定。
6.1.3 混凝工艺应合理控制 pH,有条件时应设置 pH 自动控制仪,并与加药计量泵耦合。
6.1.4 药剂混合设备的选择应根据污水量、污水性质、pH 值、水温等条件综合分析后决定,常用的混合设备有管式混合器、机械混合器、水泵混合装置等。
6.1.5 反应池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污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并考虑污水水温变化、进水水质水量均匀程度以及是否连续运转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1.6 当污水 SS 较高或投药量较大时,应在反应设备中设排泥装置。
6.2 混凝剂与助凝剂的选择
6.2.1 混凝剂
6.2.1.1 常用的混凝剂宜按照表 1 采用。
6.2.1.2 混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污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水质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等,经综合比较确定。
6.2.1.3 铝盐混凝剂的选择
1)硫酸铝的质量应符合 HG 2227 要求,其中 Al2O3 的有效成分是主要指标,使用前应加以验证。
2)硫酸铝适用于原水 pH 高或碱度大的水质条件。
3)聚合氯化铝应选用碱化度 B 较高的产品。
4)聚合氯化铝的质量应符合 GB 15892 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碱化度 B,要求 B 值应在 50%~80%。碱化度 B 按式(1)计算:
式中:
B ——聚合氯化铝的碱化度;
m(OH)——聚合氯化铝的[OH]物质的量;
m(Al)——聚合氯化铝的[Al]物质的量。
5)聚合氯化铝在混凝过程中消耗碱度少,适应的 pH 范围宽。
6.2.1.4 铁盐混凝剂的选择
1)污水中含重金属离子时应优先选用铁盐混凝剂。
2)铁盐混凝剂使用不能过量,并应控制 pH 等反应条件。
3)三氯化铁腐蚀性强,防腐方法参见 6.3.2.3。
4)三氯化铁的质量应符合 GB 4482 要求,使用前应验证铁含量(以 Fe2O3 计),且不得带入其他污染物。
5)硫酸亚铁作混凝剂应保证原水具有足够的碱度和溶解氧。必要时应曝气充氧或投加氧化剂,通常控制 pH 大于 8~8.5。
氯气可作为硫酸亚铁混凝的氧化剂,加氯量可按式(2)计算:通常为 FeSO4·7H2O 的 1/8,
式中:
c ——Cl2 投量,mg/L;
α——硫酸亚铁投量,mg/L,以 FeSO4·7H2O 计;
β——Cl2 过投量,1.5~2 mg/L。
6)使用铁盐混凝剂时应控制药剂中重金属离子及其他污染物,超过指标时不得使用。
6.2.2 絮凝剂与助凝剂的选择
6.2.2.1 常用絮凝剂有聚丙烯酰胺(PAM)、活化硅酸、骨胶等,其中最常用的是 PAM。活化硅酸用于低温低浊水时有效,在混凝反应完成后投加,要有适宜的酸化度和活化时间,配制较复杂。骨胶一般和三氯化铁混合使用。
6.2.2.2 PAM 的使用条件
1)PAM 应用于铝盐、铁盐混凝反应完成后的絮凝;其用量通常应小于 0.3~0.5 mg/L,投加点在反应池末端。
2)PAM 应设专用的溶解(水解)装置,溶解时间应控制在 45~60 min,药剂配置浓度应小于 2%,水解时间 12~24 h,水解度 30%~40%。
3)PAM 溶解配置完成后超过 48 h 不能继续使用。
4)PAM 常温下保存、贮存应考虑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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