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773-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4.1 水量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年实际取水量不大于年设计取水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取水量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4.2 水质
4.2.1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水质满足GB 3838 要求;湖泊、水库型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 TLI 不大于 60。
4.2.2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满足 GB/T 14848 要求。
5.1 保护区划分
5.1.1 依据HJ/T 338,结合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1.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依法审批并颁布实施。
5.2 保护区标志设置
5.2.1 依据HJ/T 433,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且状态完好。
5.2.2 保护区内道路、航道警示标志的设置,符合GB 5768 和GB 5863 要求。
5.3 隔离防护
5.3.1 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5.3.2 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5.3.3 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6.1 一级保护区
6.1.1 保护区内不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6.1.2 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
6.1.3 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
6.1.4 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6.2 二级保护区
6.2.1 点源整治
6.2.1.1 保护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6.2.1.2 保护区内无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
6.2.1.3 保护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6.2.1.4 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
6.2.1.5 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
6.2.2 非点源控制
6.2.2.1 保护区内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6.2.2.2 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
6.2.2.3 保护区水域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
6.2.2.4 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6.2.2.5 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 1000 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不足 1000 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
6.2.3 流动源管理
6.2.3.1 保护区内无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无水上加油站。
6.2.3.2 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健全。
6.2.3.3 保护区内有道路、桥梁穿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6.2.3.4 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及其他穿越保护区的流动源,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设备实时监控。
6.3 准保护区整治
6.3.1 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6.3.2 准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并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
6.3.3 准保护区内工业园区企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达到车间排放要求、常规污染物达到间接排放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6.3.4 不能满足水质要求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或汇水区域采取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措施,限期达标。
6.3.5 准保护区无毁林开荒行为,水源涵养林建设满足 GB/T 26903 要求。
7.1 常规监测
7.1.1 监测断面设置
水质监测断面参考HJ/T 91 设置并满足以下要求:
7.1.1.1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在取水口上游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少各设置 1个监测断面。
7.1.1.2 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在取水口周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少各设置 1 个监测点位。
7.1.1.3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可在抽水井设置监测点;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水厂汇水池(加氯前)设置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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