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 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4.1 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
4.2.1 常规检验项目见表1。
4.2.2 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
5.1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的要求。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的要求。
5.2 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750,CJ/T 141~CJ/T 150等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述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
6.2 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 3838有关规定执行。
6.3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 14848有关规定执行。
6.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点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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