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356-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6.1 有效数据判别
6.1.1 正常采样监测时段获取的监测数据,满足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数据有效性判别标准, 可判别为有效数据。
6.1.2 监测值为零值、零点漂移限值范围内的负值或低于仪器检出限时,需要通过现场检 查、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标准样品试验等质控手段来识别,对于因实际排放浓度过低而产生 的上述数据,仍判断为有效数据。
6.1.3 监测值如出现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需要通过现场检查、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标准样品试验等质控手段来识别,再做判别和处理。
6.1.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记录中应当记载运行过程中报警、故障维修、日常维护、校准等内容,运维记录可作为数据有效性判别的证据。
6.1.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应可调阅和查看详细的日志,日志记录可作为数据有效性判别的证据。
6.2 无效数据判别
6.2.1 当流量为零时,在线监测系统输出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
6.2.2 水质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监控中心平台接收到的数据误差大于 1%时, 监控中心平台接收到的数据为无效数据。
6.2.3 发现标准样品试验不合格、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不合格时,从此次不合格时刻至上次校准校验(自动校准、自动标样核查、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中的任何一项)合格时刻期间的在线监测数据均判断为无效数据,从此次不合格时刻起至再次校准校验合格时刻期间的数据, 作为非正常采样监测时段数据,判断为无效数据。
6.2.4 水质自动分析仪停运期间、因故障维修或维护期间、有计划(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地维护保养期间、校准和校验等非正常采样监测时间段内输出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但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6.2.5 判断为无效的数据应注明原因,并保留原始记录。
7.1 数据统计
正常采样监测时段获取的有效数据,应全部参与统计。
监测值为零值、零点漂移限值范围内的负值或低于仪器检出限,并判断为有效数据时, 应采用修正后的值参与统计。修正规则为:CODCr 修正值为 2mg/L、NH3-N 修正值为0.01mg/L、TP 修正值为 0.005mg/L、TN 修正值为 0.025mg/L。
7.2 有效日均值
有效日均值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CODCr、NH3-N、TP、TN)的所有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参与统计的有效监测数据数量应不少于当日应获得数据数量的 75%。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
有效日均值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如式(5)所示:
式中:
Cd——有效日均值,mg/L;
Ci——第 i 个有效监测数据,mg/L;
Qi——Ci 对应时段的累积流量,m3。
7.3 有效月均值
有效月均值是对应于以每月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CODCr、NH3-N、TP、TN)的所有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参与统计的有效日均值数量应不少于当月应获得数据数量的 75%。
有效月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如式(6)所示:
式中:
Cm——有效月均值,mg/L;
Cdi——第 i 个有效日均值,mg/L;
n——当月参与统计的有效日均值的数量。
正常采样监测时段,当 CODCr、NH3-N、TP 和 TN 监测值判断为无效数据,且无法计算有效日均值时,其污染物日排放量可以用上次校准校验合格时刻前 30 个有效日排放量中的最大值进行替代,污染物浓度和流量不进行替代。
非正常采样监测时段,当 CODCr、NH3-N、TP 和 TN 监测值判断为无效数据,且无法计算有效日均值时,优先使用人工监测数据进行替代,每天获取的人工监测数据应不少于 4 次,替代数据包括污染物日均浓度、污染物日排放量。如无人工监测数据替代,其污染物日排放量可以用上次校准校验合格时刻前 30 个有效日排放量中的最大值进行替代,污染物浓度和流量不进行替代。
流量为零时的无效数据不进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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