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051-2017 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 技术规范执行。
5.4 企业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排污状况组织实施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5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标准方法。
表 2 水质测定方法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1 | 化学需氧量 (CODCr)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 HJ 828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HJ/T 399 | ||
2 | 氨氮 (NH3-N)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 HJ/T 195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HJ 535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6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 HJ 537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5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6 | ||
3 | 总磷 (TP)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GB 11893 |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HJ 670 |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HJ 671 | ||
4 | 色度 | 水质 色度的测定 | GB 11903 |
注:国家发布新的测定标准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6.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排放浓度。
6.3 排污单位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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