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155-2019 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
5.4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 HJ 819 的规定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5.5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 所列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 2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方法标准编号 |
1 |
化学需氧量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 HJ 828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HJ/T 399 | ||
2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 HJ/T 195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HJ 535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6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 HJ 537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5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6 | ||
3 |
总磷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GB/T 11893 |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HJ 670 |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HJ 671 | ||
4 | 石油类 |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 HJ 637 |
6.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将小东江水系干流水面作为核心区,原则上禁止新、改、扩建排污单位和排放污水(含投饵养殖废水),限制现有排污口排放,并引导排污去向转移至支流或管网;流域所在地根据需要在干流沿岸一定范围内的陆域设置缓冲区,在缓冲区建设生态缓冲带,禁止新建排污企业,逐步退出重污染行业,鼓励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
6.3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具体达标判定方法按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排放浓度。
6.4 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生态环境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6.5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控制要求时,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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