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42.8-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 水环境影响监测
4.1 监测内容
a)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范围一般为日排污水量大于或等于 100 t 的污水排放单元; 其他专题监测对陆域直排海污染源规模要求,根据专题监测目的和不同规模污染源 总体对近岸海域污染影响的比例确定;
b)记录排污单元名称、排污单位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排污口名称、排污口代码、 入海口位置和纳污海域等;
c)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项目包括按 GB 8978 要求或排放口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测项目、污水流量和污水排放时间;标准中无总氮和总磷要求的,增加总氮和总磷;根 据监测结果统计排放口污水入海量、区域污染物入海总量等。
4.2 监测频次与时间
a)列入例行监测的日排污水量大于或等于 100 t 的陆域直排海污染源,每季度监测 1次;
b)其他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监测计划目的、区域各类规模污染源入海量比例等,以能够说清直排海污染源对排放口区域的影响为原则,结合例行监测,确 定监测频次;
c)监测按照 GB 8978、HJ 91.1、HJ/T 92 以及所执行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4.3 监测方法
4.3.1 点位布设
a)排污单位为工业企业的,按照 GB 8978、HJ 91.1 和 HJ 730 要求布设点位;
b)其他排污单位(单元)各地应根据排污单位(单元)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 况,参照 HJ 91.1 和 HJ 730 的规定,对法定排污监测点的排污去向进行筛选,以确认满足相应要求的监测点位。
4.3.2 样品采集与处理
a) 容器材质选择、洗涤、添加保存剂、保存期、采样量等按照 HJ 91.1 要求执行;容器清洗检查参照 HJ 442.3 相关要求执行;
b)采样项目的选择和污水样品采集方法按照 HJ 91.1 和 HJ/T 92 的规定执行;根据实验室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对样品进行固定保存;
c)水样采集完成后,应根据各项目标准分析方法的要求,在现场加入保存剂固定或进 行相应处理;
d)分析方法中规定应尽快分析的项目,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等,应根据采取的保存措施,在保存期内完成分析。
4.3.3 流量测量
直排海污染源的污水流量测量按照 HJ 91.1 和 HJ/T 92 的规定执行,同时:
a)对排污河、沟、渠的流量监测,按照 GB 50179 进行;
b)对于暂时无法进行流量监测的污染源,可按照产生污水企业的水平衡图,按水量衡 算方式获得流量数据;
c)无法进行测定流量,但可获得水文或水务等相关部门污水流量监测数据的,可直接 采用水文或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流量监测数据。
4.3.4 样品分析
各类直排入海排污单位(单元)污水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照 GB 8978、执行的排放标准、HJ 91.1 和 HJ/T 92 的规定执行;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方法的,可采用国际标准方法、国外标准方法、经过验证的新方法、或者公认权威的监测分析方法,所选用的方法应 参照 HJ 168 进行实验验证或确认,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和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
4.3.5 总量计算
a)计算方法
污染物浓度和污水流量实行同步监测的排污口:
污染物入海量(t/a)=污染物平均浓度(mg/L)×污水平均流量(m3/h)×污水排放时间(h/a)×10-6 (1)
未进行污染物浓度和污水流量同步监测的排污河、沟、渠:
污染物入海量(t/a)=污染物平均浓度(mg/L)×污水入海量(104 t/a)×10-2 (2)
对排放口的监测浓度和加权平均浓度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排放口的该项目总量按“0”计。
b)发生非正常情况的总量计算
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污量之和。
4.4 质量控制
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等质量控制按照 HJ 91.1、HJ/T 92、HJ 442.1 的规定执行,未明确的,参照 HJ 442.3、HJ 442.7 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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