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747-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
4.1 代码结构
饮用水水源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由水系码、地址码、类型码和顺序码四部分组成。 代码长度为 20 位。
4.2 代码表示形式
4.2.1 水系码
4.2.1.1 表示赋码对象所在水系代码,水系代码长度为 6 位。
4.2.1.2 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附录 2-7全国环境系统水系代码表中水系代码的前 6 位字母和数字编写。
4.2.1.3 对于未列入全国环境系统水系代码的饮用水水源,根据水源空间位置就近选择相关 的水系。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根据井群中心的位置就近选择水系。
4.2.2 地址码
4.2.2.1 表示赋码对象所在行政区划代码,地址码长度为 9 位。
4.2.2.2 地址码前 6 位数字参考 GB 2260,对饮用水水源赋予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后3 位数字参考 GB/T 10114,对饮用水水源赋予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4.2.2.3 赋码对象为河流型、湖泊型、水库型的饮用水水源,依据最先建成且启用的取水口 所在行政区地址进行编码。赋码对象为地下水型水源地,依据井群中心所在行政区地址进 行编码。
4.2.3 类型码
4.2.3.1 表示赋码对象所属的水体类型代码,类型码长度为 1 位。
4.2.3.2 类型码中“S”表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L”表示湖泊型饮用水水源;“R”表示 水库型饮用水水源;“G”表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其它数字或字母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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